松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市政府部門保留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通知
保留的市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清單 | ||||||
序號 | 中介服務 事項名稱 |
相關行政 審批事項 |
審批 部門 |
設立依據 | 中介服務 實施機構 |
備注 |
1 | 水源條件合格證明材料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審查 | 松原市農業農村局 | 1.《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款“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該、水質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水源條件”; 2.(吉牧質發〔2018〕248號)《吉林省畜禽屠宰許可證申請書》 |
企業自行選擇具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機構 | |
2 | 編制蓄水安全鑒定報告 |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 | 松原市水利局 | 1.《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1991年國務院令第78號發布,2010年12月29日國務院第138次常委會議修改,2011年1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588號公布)第十一條 大壩開工后,大壩主管部門應當組建大壩管理單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設驗收規程參與質量檢查以及大壩大壩分部、分項驗收和蓄水驗收工作。大壩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申請大壩主管部門組織驗收。 2.《水利水電建設工程蓄水安全鑒定暫行辦法》(水建管〔1999〕177號,2017年修訂)第三條 水庫蓄水驗收前必須進行蓄水安全鑒定。蓄水安全鑒定是大型水利水電建設工程蓄水驗收的必要依據,未經蓄水安全鑒定不得進行蓄水驗收。 第十四條 項目法人認為工程符合蓄水安全鑒定條件時,可決定組織蓄水安全鑒定。蓄水安全鑒定,由項目法人委托具有相應鑒定經驗和能力的單位承擔,與之簽定蓄水安全鑒定合同,并報工程驗收主持單位核備。接受委托負責蓄水安全鑒定的單位(即鑒定單位)應成立專家組,并將專家組組成情況報工程驗收主持單位和相應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核備。 | 具有相應鑒定經驗和業務能力的單位 | |
3 | 編制水庫降等與報廢論證報告 | 水庫(水閘)降等與報廢審批 | 松原市水利局 | 《水庫降等與報廢管理辦法(試行)》(2003年水利部令第18號)第十條 水庫降等或者報廢論證報告完成后,需要降等或者報廢的,水庫降等與報廢工作組織實施責任單位應當逐級向有審批權限的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一)降等或者報廢申請書;(二)降等或者報廢論證報告;(三)報廢水庫的資產核定材料;(四)其它有關材料。 | 具有水利行業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 | |
4 | 安全評價報告 | 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 | 松原市應急管理局 |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2009年6月8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第四條 | 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 | |
5 | 安全評價報告 |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 松原市應急管理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2011年修訂)第六條第一款。 | 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 | |
6 | 設計專篇 |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松原市應急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號)第三十條。 | 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 | |
7 | 安全評價報告 | 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核發 | 松原市應急管理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91號修訂)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 | 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 | |
8 | 安全評價報告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核發 | 松原市應急管理局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1號)第三條 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以下簡稱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活動 | 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 | |
9 | 設計專篇 | 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松原市應急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號)第三十條。 | 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 | |
10 | 設計專篇 | 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松原市應急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號)第三十條。 | 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 | |
11 | 設計專篇 | 生產、儲存煙花爆竹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松原市應急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號)第三十條。 | 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 | |
12 | 安全評價報告 | 危險化學品經營(倉儲經營)許可證核發 | 松原市應急管理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91號修訂)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 | 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 | |
13 | 安全評價報告 | 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 | 松原市應急管理局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2006年國務院令第455號)第十九條 | 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 | |
14 | 資產評估報告 | 醫療機構執業登記 | 松原市衛生健康委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1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2號修訂)第二十五條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必須填寫《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注冊書》,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或者《設置醫療機構備案回執》; (二)醫療機構用房產權證明或者使用證明; (三)醫療機構建筑設計平面圖; (四)資產評估報告;... |
會計師事務所 或審計事務所 及其他具有相 關資格的審計 機構 | |
15 | 1.本年度放射診療設備防護性能和工作場所放射防護測報告2.個人劑量監測報告 3.職業健康體檢報告 | 放射源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 | 松原市衛生健康委 | 1.《放射診療許可證發放管理程序》(衛監督發〔2006〕479號)第六條 醫療機構申請放射診療許可,應當向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申請材料主要包括:...(三)本年度放射診療設備防護性能檢測報告;... 2.《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05年9月14日國務院令449號,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二十九條 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關于個人劑量監測和健康管理的規定,對直接從事生產、銷售、使用活動的工作人員進行個人劑量監測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個人劑量檔案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
1.具有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的單位2.有資質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 | |
16 | 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預評價報告 | 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預評價報告審核 | 松原市衛生健康委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號,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訂)新建、擴建 、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 證階段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醫療機構建設項目可能產生放射性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向衛生行政 部門提交放射性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預評價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審核決定并 書面通知建設單位。未提交預評價報告或者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的,不得開工建設。職業病危 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影響作出評價,確定危 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 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其中,醫療機構 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建設項目在竣 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醫療機構可能產生放射性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竣工驗 收時,其放射性職業病防護設施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 當由建設單位負責依法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組織的 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2.《放射診療管理規定》(2006年1月24日衛生部令第46號發布,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訂)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 設置放射診療項目,應當按照其開展的放射診療工作的類別,分別向相應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建設項目衛生審查 、竣工驗收和設置放射診療項目申請:(一)開展放射治療、核醫學工作的,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 (二)開展介入放射學工作的,向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三)開展X射線影像診斷工作的,向縣級 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同時開展不同類別放射診療工作的,向具有高類別審批權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 第十二條 新建、擴建、改建放射診療建設項目,醫療機構應當在建設項目施工前向相應的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 業病危害放射防護預評價報告,申請進行建設項目衛生審查。立體定向放射治療、質子治療、重離子治療、帶回 旋加速器的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診斷等放射診療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衛生部指定的放射衛生技術機構出具的預 評價報告技術審查意見。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預評價報告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核決定。經審核符合國家相 關衛生標準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3.《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衛生審查管理規定》(衛生部衛監督發〔2012〕25號)第三條第二款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 責放射治療、核醫學建設項目的衛生審查。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放射診療建設項目施工前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預評價審核, 并提交下列資料:(二)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預評價報告;...... | 具有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的單位 | |
17 | 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護評價報告 | 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 松原市衛生健康委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16年修訂)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其中,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醫療機構可能產生放射性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放射性職業病防護設施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依法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組織的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 具有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的單位 | |
18 | 水質衛生檢測報告 | 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 | 松原市衛生健康委 |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1997年1月1日,原建設部、原衛生部令第53號 2016年6月1日修改)第六條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必須符合生活飲用水標準。 | 有資質的檢測機構 | |
19 | 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還應當提供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除飯館、咖啡館、酒吧、茶座等) | 松原市衛生健康委 |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11年3月10日衛生部令第80號 2017年12月26日修改)第二十三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 (三)公共場所地址方位示意圖、平面圖和衛生設施平面布局圖; (四)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還應當提供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
有資質的檢測機構 | |
20 | 出具社會團體驗資報告 | 社會團體成立登記 | 松原市民政局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第十一條申請登記社會團體,發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記申請書;(二)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三)驗資報告、場所使用權證明;(四)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五)章程草案。 | 會計師事務所 | |
21 | 出具民辦非企業單位驗資報告 | 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登記 | 松原市民政局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九條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舉辦者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記申請書;(二)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三)場所使用權證明;(四)驗資報告;(五)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六)章程草案。 | 會計師事務所 | |
22 | 出具律師事務所(分所)設立、變更、注銷許可所需的驗資報告 | 律師事務所(分所)設立、變更、注銷許可 | 松原市司法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號,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條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律師;(三)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一定的執業經歷,且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四)有符合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數額的資產。第十七條 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請書;(二)律師事務所的名稱、章程;(三)律師的名單、簡歷、身份證明、律師執業證書;(四)住所證明;(五)資產證明。設立合伙律師事務所,還應當提交合伙協議。 | 會計師事務所 | |
23 | 出具司法鑒定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變更、注銷登記所需的驗資報告 | 司法鑒定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 松原市司法局 | 《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 95號)第十四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二)有不少于20萬至100萬元人民幣的資金;(三)有明確的司法鑒定業務范圍;(四)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必需的儀器、設備;(五)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六)每項司法鑒定業務有3名以上司法鑒定人。第十五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申請表;(二)證明申請者身份的相關文件;(三)住所證明和資金證明;(四)相關的行業資格、資質證明;(五)儀器、設備說明及所有權憑證;(六)檢測實驗室相關資料;(七)司法鑒定人申請執業的相關材料;(八)相關的內部管理制度材料;(九)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負責。 | 會計師事務所 | |
24 | 出具公證機構設立、變更許可所需的驗資報告 | 公證機構設立、變更許可 | 松原市司法局 | 2005年8月28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至今。根據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修正,本決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條 設立公證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自己的名稱;(二)有固定的場所;(三)有二名以上公證員;(四)有開展公證業務所必需的資金。 | 會計師事務所 | |
25 | 工程造價咨詢服務 | 工程造價咨詢 | 松原市住建局 | 建設部令第149號《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實施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是指接受委托,對建設項目投資、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提供專業咨詢服務的企業。 第四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 |
工程造價咨詢公司 | |
26 | 工程監理服務 |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 | 松原市住建局 | (建筑施工管理辦法)18號文件(七)按照規定應當委托監理的工程已委托監理。 | 監理公司 | |
27 | 工程項目招標代理 | 項目招標代理服務全過程監督 | 松原市住建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十三條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 (二)有能夠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
招標代理機構 | |
28 | 房產測繪 |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 松原市住建局 |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1994年11月15日建設部令第40號發布) 第七條 開發企業申請預售許可,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復印件)及資料: 預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積、竣工交付日期等內容,并應當附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 |
測繪公司 | |
29 | 施工圖審查合格書 | 施工圖審查備案、 消防設計審查 |
松原市住建局 | 1.《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93號)第三十三條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2.《房屋建設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號)第三條國家實施施工圖設計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簡稱施工圖)審查制度 | 施工圖審查事務所 | |
30 | 結合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地下室施工圖設計 | 城市及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民用建筑建設防空地下室審批 | 松原市人防辦 | 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 (1999年9月22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條 人民防空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 |
設計機構 | |
31 | 結合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地下室施工圖設計審查報告 | 城市及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民用建筑建設防空地下室審批 | 松原市人防辦 |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3年第13號)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審查機構條件,結合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規模,確定相應數量的審查機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另行規定。審查機構是專門從事施工圖審查業務,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法人。 2、《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國人防[2009]282號)第四條: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實行審查制度。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其施工圖設計文件必須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審查。其中,防空地下室施工圖設計文件,只進行人防專項審查。 3、《吉林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暫行規定》(吉防辦發〔2013〕135號)第三條:人防工程施工圖實行審查制度。未經審查批準的施工圖,不得使用。 4、吉林省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審批管理規定(吉防辦發〔2013〕103號)第十四條:結建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實行防護設計審查和審批制度。結建人防工程建設項目在開工前,必須經過防護設計施工圖審查。防護設計施工圖審查包括技術性審查和政策性審查。技術性審查由省人防主管部門認定的人防工程施工圖審查機構承擔,政策性審查由城市人防主管部門審批部門承擔。技術性和政策性審查都合格的項目,城市人防主管部門簽發施工圖防護設計審查批準文件,不合格的項目退回重新設計報審。 |
審圖機構 | |
32 | 兼顧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 | 城市地下交通干線以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設兼顧人防需要的審批 | 松原市人防辦 | 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 (1999年9月22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條 人民防空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 |
設計機構 | |
33 | 兼顧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報告 | 城市地下交通干線以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設兼顧人防需要的審批 | 松原市人防辦 |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3年第13號)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審查機構條件,結合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規模,確定相應數量的審查機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另行規定。審查機構是專門從事施工圖審查業務,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法人。 2、《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國人防〔2009〕282號)第四條: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實行審查制度。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其施工圖設計文件必須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審查。其中,防空地下室施工圖設計文件,只進行人防專項審查。 3、《吉林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暫行規定》(吉防辦發〔2013〕135號)第三條:人防工程施工圖實行審查制度。未經審查批準的施工圖,不得使用。 4、吉林省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審批管理規定(吉防辦發〔2013〕103號)第十四條:結建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實行防護設計審查和審批制度。結建人防工程建設項目在開工前,必須經過防護設計施工圖審查。防護設計施工圖審查包括技術性審查和政策性審查。技術性審查由省人防主管部門認定的人防工程施工圖審查機構承擔,政策性審查由城市人防主管部門審批部門承擔。技術性和政策性審查都合格的項目,城市人防主管部門簽發施工圖防護設計審查批準文件,不合格的項目退回重新設計報審。 |
審圖機構 | |
34 | 結建人防工程竣工面積測繪報告 | 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護工程質量竣工驗收 | 松原市人防辦 | 1《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財政部關于頒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的通知》([2003]國人防辦字第18號)第三十七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二)有完整的工程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產品質量出廠檢驗合格證明和技術標準規定的進場試驗報告;(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質量保修書。人民防空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2建設部、國家測繪局令第83號《房產測繪管理辦法》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權利申請人、房屋權利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應當委托房產測繪單位進行房產測繪:(三)房屋權利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要求測繪的房屋。 3《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三十一條: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者少于國家規定面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修建或者補建。 4、吉林省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審批管理規定(吉防辦發〔2013〕103號) 第十八條 竣工防護質量認可程序。(一)申請與受理。結建人防工程竣工后,經建設單位組織施工、防護設備安裝、設計、監理單位自驗合格,人防工程專業檢測機構質量檢測合格,并按規定設置了人防工程標志牌、指示牌,建設單位應向城市人防主管部門申請防護質量專項驗收,并需提交下列資料:1.結建人防工程防護質量專項驗收申請表;2.人防工程專業檢測機構出具的人防工程質量檢測報告;3.結建人防工程竣工圖;4.防護功能平戰轉換方案;5.結建人防工程設計變更;6.房產測繪機構出具的結建人防工程竣工面積測繪報告。 |
測繪機構 | |
35 | 人防工程質量檢測報告 | 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護工程質量竣工驗收 | 松原市人防辦 | 1、《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財政部關于頒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的通知》([2003]國人防辦字第18號)第三十七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二)有完整的工程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產品質量出廠檢驗合格證明和技術標準規定的進場試驗報告;(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質量保修書。人民防空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2、《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檢測管理規定》(國人防〔2009〕324號),第四條: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檢測實行資格認定制度。凡從事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檢測的機構,應按本規定取得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認定的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檢測機構資格。 3、《國家人防辦關于印發<人民防空專用設備生產安裝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人防﹝2014﹞438號)第十九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委托人民防空防護(防化、信息系統)設備產品質量檢測(驗)機構對所安裝的人防設備進行檢測(驗)。檢測(驗)機構出具的檢測(驗)報告為竣工驗收依據?!?br /> 4、吉林省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審批管理規定(吉防辦發〔2013〕103號) 第十八條 竣工防護質量認可程序。(一)申請與受理。結建人防工程竣工后,經建設單位組織施工、防護設備安裝、設計、監理單位自驗合格,人防工程專業檢測機構質量檢測合格,并按規定設置了人防工程標志牌、指示牌,建設單位應向城市人防主管部門申請防護質量專項驗收,并需提交下列資料:1.結建人防工程防護質量專項驗收申請表;2.人防工程專業檢測機構出具的人防工程質量檢測報告;3.結建人防工程竣工圖;4.防護功能平戰轉換方案;5.結建人防工程設計變更;6.房產測繪機構出具的結建人防工程竣工面積測繪報告。 |
檢測機構 | |
36 | 人防工程質量監理報告 | 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護工程質量竣工驗收 | 松原市人防辦 |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9號,2000年1月30日發布施行。)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第三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2、《省人防辦關于印發<吉林省人防工程監理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吉防辦發〔2013〕131號) 3、《吉林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第九章 法律責任。 |
檢測機構 | |
37 | 施工圖設計文件 | 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設計文件審批 | 松原市交通運輸局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 符合資質要求的相關機構 | |
38 | 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報告單 | 道路運輸證的核發、審驗 | 松原市交通運輸局 |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1號)第二十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自道路運輸車輛首次取得《道路運輸證》當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頻次,委托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一)客車、危貨運輸車自首次經國家機動車輛注冊登記主管部門登記注冊不滿60個月的,每12個月進行1次檢測和評定;超過60個月的,每6個月進行1次檢測和評定。第二十三條 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對新進入道路運輸市場車輛應當按照《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達標車型表》進行比對。對達標的新車和在用車輛,應當按照《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 18565)、《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 198)實施檢測和評定,出具全國統一式樣的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報告,評定車輛技術等級,并在報告單上標注。車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車輛技術等級在《道路運輸證》上標明。 | 符合資質要求的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 | |
39 | 通航安全評估報告 | 通航水域岸線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動許可 | 松原市交通運輸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管理規定》第十五條:水上水下活動在建設期間或者活動期間對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構成重大影響的,建設單位或者主辦單位應當在申請海事管理機構水上水下活動許可之前進行通航安全評估。 | 符合資質要求的相關機構 | |
40 | 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評估 | 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的批復 | 松原市發改委 |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吉林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吉政發〔2020〕5號):第七條: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由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信能力的咨詢評估機構進行咨詢評估。 | 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 | |
41 | 項目申請報告的評審 |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 | 松原市發改委 | 《吉林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吉政發〔2017〕20號)第二十五條:項目核準機關在正式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后,需要評估的,應在4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進行評估。 除項目情況復雜的,評估時限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詢機構應當在項目核準機關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估報告,并對評估結論承擔責任。項目情況復雜的,履行批準程序后,可以延長評估時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60個工作日。 |
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 | |
42 |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審 |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 | 松原市發改委 | 《吉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修訂版)》(吉發改環資〔2019〕677號):第九條 節能評審機構應在接到委托后對節能報告進行初審,對符合產業政策及節能報告內容格式深度要求的,予以受理,組織會議評審,并在30個工作日內向發展改革部門報送節能評審意見,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報送的,應向發展改革部門出具書面延期申請,說明原因并明確延期時間。 對不符合節能報告內容格式深度要求的,應向項目建設單位出具書面修改意見,限期修改完善。項目建設單位應在評審機構規定的時間內提交修改后的節能報告,逾期不提交或修改三次以上仍不符合要求的,經節能評審機構向發展改革部門報送書面情況說明后,由發展改革部門予以退回。 |
松原市節能評審機構中標單位 | |
43 | 驗資報告 | 民辦學?;I設、正式設立審批 | 松原市教育局 |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三條 申請籌設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三)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并載明產權。 | 會計師事務所 | |
44 | 審計報告 | 民辦學校分立、合并、變更、終止審批 | 松原市教育局 |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三條 民辦學校的分立、合并,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第五十四條 民辦學校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第五十八條 民辦學校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 | 會計師事務所 | |
45 | 規劃調整修改方案 |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 松原市自然資源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號,2004年修正)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 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經國務院批準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根據國務院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屬于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準權限內的,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56號,2014年修訂)第十二條。第十二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原編制機關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修改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級人民政府作出相應修改,并報原批準機關備案。 3.《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2016年修正)第九、十一條。第九條 負責初審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轉報用地預審申請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三)屬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出具規劃修改方案。第十一條 預審應當審查以下內容:(二)建設項目選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屬《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
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建筑設計單位 | |
46 | 選址論證報告、現狀地形圖 |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核發 | 松原市自然資源局 | 《吉林省城鄉規劃條例》第42條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核準,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選址意見書: (一)建設單位應當持書面申請、擬建項目情況說明、現狀地形圖、選址論證報告等材料,向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需要上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經項目所在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由建設單位報上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三)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對建設項目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城鄉規劃要求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應當核發選址意見書或者簽署審查意見;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發選址意見書或者簽署審查意見,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
申請單位委托有資質編制單位 | |
47 | 放線測繪報告;驗線測繪報告 | 建設項目定位驗線核準 | 松原市自然資源局 | 《吉林省城鄉規劃條例》第39條 市、鎮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定位、放線。測繪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實地放線、出具真實測量報告以及附圖。定位、放線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書面申請、定位、放線測量報告等相關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驗線。地下管線工程應當在覆土前申請驗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五日內現場核驗放線情況。 | 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測繪單位 | |
48 | 竣工測繪報告 | 建設工程規劃核驗(驗收) | 松原市自然資源局 | 《吉林省城鄉規劃條例》第40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書面申請、竣工測繪報告等相關材料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核實手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符合規劃條件的出具認可文件,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建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關部門不得辦理房屋登記。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 利用已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改建、擴建的,應當重新辦理規劃許可,未經規劃許可、驗收擅自改建、擴建的,不得辦理房屋登記。 |
申請單位委托有資質編制單位 | |
49 | 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測繪圖8份(含各類地下管線圖) | 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通知書 | 松原市自然資源局 | 《吉林省城鄉規劃條例》 | 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測繪單位 | |
50 | 建設工程定位放線測量報告(包括放線、作業情況;放線點位檢測情況;實地樁位布局示意圖;平面和高程控制點成果等) | 核發建設工程定位驗收線合格通知書 | 松原市自然資源局 | 《吉林省城鄉規劃條例》 | 具有相應資質的編制設計單位 | |
51 | 鄉、村莊規劃區內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的,提交:建筑施工圖或者市政工程施工圖(含電子文件) |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 | 松原市自然資源局 | 《吉林省城鄉規劃條例》 | 具有相應資質的編制設計單位 | |
52 | 辦理城市雕塑工程,需提供總平面位置圖10份、雕塑作品設計效果圖(稿樣) | 建設工程(含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 | 松原市自然資源局 | 《吉林省城鄉規劃條例》 | 具有相應資質的編制設計單位 | |
53 | 大型建設項目應提供有資質的單位編制的交通影響評價分析報告 | 建設工程(含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 | 松原市自然資源局 | 《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標準》(CJJ/T141-2010) | 具有相應資質的編制設計單位 | |
54 | 建筑物外立面裝飾裝修建設工程設計方案 | 建設工程(含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 | 松原市自然資源局 | 《吉林省城鄉規劃條例》 | 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筑設計單位 | |
55 | 涉及到日照影響的建設項目,需提供具有日照分析資質的部門出具的《日照分析報告》 | 建設工程(含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 | 松原市自然資源局 | 《居住區設計規范》 | 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建筑設計單位和日照研究機構 | |
56 | 分期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應提供分期建設計劃 | 建設工程(含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 | 松原市自然資源局 | 《吉林省城鄉規劃條例》 | 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 | |
57 | 建設工程設計方案 | 建設工程(含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 | 松原市自然資源局 | 《吉林省城鄉規劃條例》 | 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建筑設計單位 | |
58 | 土地估價報告 土地測繪報告 | 建設用地改變用途審批 | 松原市自然資源局 |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21號)第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擬出讓地塊的情況,按照《城鎮土地估價規程》的規定,對擬出讓地塊的土地價格進行評估,經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集體決策,合理確定協議出讓底價?!墩袠伺馁u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1號)第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土地估價結果和政府產業政策綜合確定標底或者底價?!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吉林省測繪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因管理需要對一定區域或宗地進行測繪,確定權屬、界址、面積等屬性。 | 具有土地評估資質的機構 具有土地測繪資質的機構 | |
59 | 土地估價報告 土地測繪報告 | 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所有權轉讓、出租、抵押審批 | 松原市自然資源局 | |||
60 | 土地估價報告 土地測繪報告 |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和劃撥的審批(包括翻、改、擴建審批) | 松原市自然資源局 | |||
61 | 土地估價報告 土地測繪報告 | 國有企業改革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涉及出讓、租賃審批 | 松原市自然資源局 | |||
62 | 土地測繪報告 | 鄉(鎮)村企業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審批 | 松原市自然資源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吉林省測繪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因管理需要對一定區域或宗地進行測繪,確定權屬、界址、面積等屬性。 | 具有土地測繪資質的機構 | |
63 | 土地測繪報告 |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審批 | 松原市自然資源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吉林省測繪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因管理需要對一定區域或宗地進行測繪,確定權屬、界址、面積等屬性。 | 具有土地測繪資質的機構 | |
64 | 土地測繪報告 | 臨時用地審批 | 松原市自然資源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吉林省測繪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因管理需要對一定區域或宗地進行測繪,確定權屬、界址、面積等屬性。 | 具有土地測繪資質的機構 | |
65 | 建設項目土地復墾方案編制 | 建設用地審查(涉及臨時用地需要復墾的) | 松原市自然資源局 | 1.《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592號)第一章第六條 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實施土地復墾工程、進行土地復墾驗收等活動,應當遵守土地復墾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遵守土地復墾行業標準。 2.《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2019年12月27日國土資源部第56號令公布,根據2019年7月16日自然資源部第2次部務會議《自然資源部關于第一批廢止和修改的部門規章的決定》修正)第三條 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專門機構并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土地復墾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發展改革、財政、鐵路、交通、水利、環保、農業、林業等部門的協同配合和行業指導監督。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土地復墾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第四條 除條例第六條規定外,開展土地復墾調查評價、編制土地復墾規劃設計、確定土地復墾工程建設和造價、實施土地復墾工程質量控制、進行土地復墾評價等活動,也應當遵守有關國家標準和土地管理行業標準。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補充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復墾工程建設和造價等標準。 第五條 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土地復墾信息管理系統,利用國土資源綜合監管平臺,對土地復墾情況進行動態監測,及時收集、匯總、分析和發布本行政區域內土地損毀、土地復墾等數據信息。 第六條 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的生產建設項目,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在辦理建設用地申請或者采礦權申請手續時,依據自然資源部《土地復墾方案編制規程》的要求,組織編制土地復墾方案,隨有關報批材料報送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具體承擔相應建設用地審查和采礦權審批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對土地復墾義務人報送的土地復墾方案進行審查。 第八條 土地復墾方案分為土地復墾方案報告書和土地復墾方案報告表。依法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建設用地的建設項目,以及由省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登記的采礦項目,應當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報告書。其他項目可以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報告表。 3.《關于組織土地復墾方案編報和審查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81號)一、關于土地復墾方案的編制。凡已經或可能因挖損、塌陷、壓占、污染等原因對土地造成破壞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項目是指開采礦產資源、燒制磚瓦等項目;建設項目是指交通、水利、能源等項目),土地復墾義務人均應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土地復墾方案分為“土地復墾方案報告書”和“土地復墾方案報告表”(內容及格式要求見附件l、2)。依法由國務院審批的建設用地項目和按有關規定由省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批的采礦權項目,應編制報告書,之后填寫報告表;其他生產建設項目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直接編制報告表。各有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督促和指導土地復墾義務人按照本《通知》統一規定的土地復墾方案內容及格式要求,做好方案的編制工作。對已投產、已建成或正在建設尚未完工生產建設項目,要盡快補充編制土地復墾方案;新建、改擴建生產建設項目要在項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設計階段完成編制工作。生產建設項目性質、規模、地點或所采用的生產工藝等發生重大變化的,復墾義務人應重新組織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土地復墾方案報告書的編制應當由具備省級以上有關部門核發的乙級以上水土保持、生態環境工程等規劃設計資質或具有從事土地復墾規劃設計業績的單位承擔。土地復墾義務人和方案編制單位應對土地復墾方案進行嚴格論證,并對方案的真實性和科學性負責。 |
具備建設項目土地復墾方案編制能力的機構 | |
66 | 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安置補償和社會保障調查 | 土地征收和轉用審批 | 松原市自然資源局 |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條,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土地勘測定界規程》 |
具有土地測繪資質的機構 | |
67 | 地上附著物、村民住宅、房屋評估 | 土地征收和轉用審批 | 松原市自然資源局 |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條,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锻恋乜睖y定界規程》 |
具有資產評估能力的機構 | |
68 |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 土地征收和轉用審批 | 松原市自然資源局 |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條,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土地勘測定界規程》 |
具備完成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能力的機構 | |
69 | 永久基本農田補劃方案編制 | 土地征收和轉用審批 | 松原市自然資源局 |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條 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須經國務院批準。禁止通過擅自調整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方式規避永久基本農田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審批。 《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
具有土地規劃資質的機構 | |
70 | 表土剝離方案編制 | 土地征收和轉用審批 | 松原市自然資源局 | 《吉林省黑土地保護條例》第三十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表土剝離標準、技術規范和具體管理辦法。 建設項目占用黑土地的,應當按照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表土剝離。剝離的表土用于新開墾耕地和劣質耕地改良、高標準農田建設、被污染耕地的治理、土地復墾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財政投入,提高表土剝離補貼標準,建立完善表土剝離、存儲、交易、利用等管理機制。表土剝離的收益應當用于黑土地保護。 《吉林省耕地質量保護條例》第十條 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耕地時,建設單位應當剝離耕作層土壤,按照國土資源行政部門指定地點存放,用于新開墾耕地、劣質耕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吉林省建設占用耕地表土剝離工作管理辦法》 |
具備表土剝離方案編制能力的機構 | |
71 | 地址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壓覆重要礦產評估報告編制 | 土地征收和轉用審批 | 松原市自然資源局 | 《建設用地預審管理辦法》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是否位于地質災害易發區、是否壓覆重要礦產資源進行查詢核實;位于地質災害易發區或者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辦理用地預審手續后,完成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壓覆礦產資源登記等。 | 具備地址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壓覆重要礦產評估報告編制能力的機構 | |
72 | 土地整治項目涉及勘測,可研,規劃設計和預算編制,工程復核,整理后的土地重估與登記,項目決算編制與審計 | 土地整治項目審批 | 松原市自然資源局 |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條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未利用的土地;適宜開發為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 國家依法保護開發者的合法權益。 《吉林省土地整治項目管理辦法》 |
具備土地整治項目涉及勘測,可研,規劃設計和預算編制,工程復核,整理后的土地重估與登記,項目決算編制與審計能力的相應機構 |
調整規范的市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 | |||||||
序號 | 中介服務 事項名稱 |
相關行政 審批事項 |
審批 部門 |
設立依據 | 中介服務實施機構 | 處理 意見 |
備注 |
1 |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 | 取水許可 | 松原市水利局 | 1.《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2006年國務院令第460號)第十一條:申請取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建設項目需要取水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論證報告書應當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對生態與環境的影響等內容。 2.《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2002年水利部、國家計委令第15號,2015年修改)第二條:對于直接從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請取水許可證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建設項目業主單位(以下簡稱業主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 3.《取水許可管理辦法》(2008年水利部令第34號,2015年修改)第八條:需要申請取水的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按照《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其中,取水量較少且對周邊環境影響較小的建設項目,申請人可不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但應當填寫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 4.《國務院關于第一批清理規范89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58號)國務院決定第一批清理規范的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目錄第31項。 |
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技術能力和業務水平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技術評估、評審 | |
2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 松原市水利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條: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按照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沒有能力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應當委托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機構編制。 2.《吉林省水土保持條例》(1992年吉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2013年修訂)第二十八條 生產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按照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水土保持方案應當包括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范圍、目標、措施和投資等內容。沒有能力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應當委托具備相應技術資質條件的機構編制。 3.《國務院關于第一批清理規范89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58號)國務院決定第一批清理規范的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目錄第29項。 |
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單位和人員,應具有相應的技術能力和業務水平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術評估、評審 | |
3 | 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開發、保護要求或者防洪要求專題論證 | 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核(主項:洪水影響評價(類)審批) | 松原市水利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2016年7月2日修訂)第十九條 建設水工程,必須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設水工程,未取得有關流域管理機構簽署的符合流域綜合規劃要求的規劃同意書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設水工程,未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簽署的符合流域綜合規劃要求的規劃同意書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水工程建設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涉及其他地區和行業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求有關地區和部門的意見。 2.《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管理辦法(試行)》(水利部令部31號)第四條 水工程未取得流域管理機構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審查簽署的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的內容,包括對水工程建設是否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審查并簽署的意見。 第九條 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或者防洪規劃尚未編制或者批復的,建設單位應當就水工程是 否符合流域治理、開發、保護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編制專題論證報告。建設單位可以委托流域綜合規劃、防 洪規劃的編制單位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承擔專題論證報告編制工作。審查簽署機關應當組織專家對專題論證報告 進行審查,水工程符合流域治理、開發、保護和防洪要求的,作出批準的決定,并簽署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 。3.《國務院關于第一批清理規范89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58號)第30項 。 | 編制洪水影響評價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技術能力和業務水平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專題論證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專題論證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
4 | 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 | 蓄滯洪區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主項:洪水影響評價(類)審批) | 松原市水利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2016年7月2日修訂)第三十三條 在洪泛 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應當就洪水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影響和建設項目對防洪可能產生的影 響作出評價,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未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在蓄滯洪區內建設的油田、鐵路、公路、礦山、電廠、電信設施和管道,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應當包括建設單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時,其防洪工程設施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在蓄滯洪區內建造房屋應當采用平頂式結構。2.《水利部關于加強洪水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汛〔2013〕404號)三、規范洪水影響評價報告編報 涉及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的非防洪建設項目,應按照《洪水影響評價報告編制導則》(SL520-2014)要求編 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可由建設項目法人自行編制或委托其他法人單位編制,審批機關不得 干預。建設單位應在建設項目開工前報請有審批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機構完成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 批,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未經審查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3.《國務院關于第一批清理規范89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58號)第33項 。 | 編制洪水影響評價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技術能力和業務水平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
5 | 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防洪評價 | 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主項:洪水影響評價(類)審批) | 松原市水利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1988年國務院令第3號,2017年修訂)第十一條 修建開發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等建筑物及設施,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未經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建設項目經批準后,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機關。 2.《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水政〔1992〕7號)第五條 建設單位編制立項文件時必須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向河道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提供以下文件:(1)申請書;(2)建設項目所依據的文件;(3)建設項目涉及河道與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內土地情況及該建設項目防御洪澇的設防標準與措施;(5)說明建設項目對河勢變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質的影響以及擬采取的補救措施。對于重要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還應編制更詳盡的防洪評價報告。3.《國務院關于第一批清理規范89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58號)第34項 。 | 編制洪水影響評價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技術能力和業務水平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防洪評價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防洪評價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
6 | 醫療機構設置審批所需的設置醫療機構可行性研究報編制 | 醫療機構設置審批(含港澳臺) | 市衛生健康委 | 1.《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149號,2016年修訂)第十條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二) 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 2.《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第35號,2017年修正)第十五條 條例第十條規定提交的設置可 行性研究報告包括以下內容:(一)申請單位名稱、基本情況以及申請人姓名、年齡、專業履歷、身份證號碼; (二)所在地區的人口、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概況;(三)所在地區人群健康狀況和疾病流行以及有關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區醫療資源分布情況以及醫療服務需求分析;(五)擬設醫療機構的名稱、選址、功能、任務、服務 半徑;(六)擬設醫療機構的服務方式、時間、診療科目和床位編制;(七)擬設醫療機構的組織結構、人員配備;(八)擬設醫療機構的儀器、設備配備;(九)擬設醫療機構與服務半徑區域內其他醫療機構的關系和影響; (十)擬設醫療機構的污水、污物、糞便處理方案;(十一)擬設醫療機構的通訊、供電、上下水道、消防設施情 況;(十二)資金來源、投資方式、投資總額、注冊資金(資本);(十三)擬設醫療機構的投資預算;(十四)擬設 醫療機構五年內的成本效益預測分析。并附申請設計單位或者設置人的資信證明。 | 工程咨詢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 中介機構提供服務,同時保留審批部門現有技術評估、評審。 | |
7 | 醫療機構設置審批所需的建筑設計平面圖編制 | 醫療機構設置審批(含港澳臺) | 市衛生健康委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149號,2017年修訂)第十條 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三) 選址報告和建筑設計平面圖。 | 工程設計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 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同時保留審批部門現有技術評估、評審。 | |
8 | 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所需的建筑設計平面圖 編制 |
醫療機構執業登記 | 市衛生健康委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第35號,2017年修正)第二十五條 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必須填寫《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注冊書》,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三)醫療機構建筑設計平面圖。 | 工程設計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 中介機構提供服務,同時保留審批部門現有技術評估、評審。 | |
9 | 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擴大排污口審核 | 市生態環境局 | 《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2004年水利部令22號,2015年修定)第七條 設置入河排污口應當提交以下材 料:(一)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書;(二)建設項目依據文件;(三)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四)其他 應當提交的有關文件。 設置入河排污口對水功能區影響明顯輕微的,經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可以不編制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只提交設置入河排污口對水功能 區影響的簡要分析材料。 | 具備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能力的機構 | 申請人可自行編制入河排污口論證報告,也可委托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需委托特定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審批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技術論證和評估。 | |
10 | 建設項目環境 影響評價文件 (報告書或報 告表)編制 | 建設項目環 境影響評價 文件審批 (含輻射類 項目) | 市生態環境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4月24日通過修訂,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條 編制有關開 發利用規劃,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 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8年12月修正)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可以委托技術單位對其建設項 目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建設單位具備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能力 的,可以自行對其建設項目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建設項 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標準、技術規范等規定。國務院生態環境 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的能力建設指南和監管辦法。 接受委托為 建設單位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不得與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 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審批部門存在任何利益關系。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生 態環境部2019令第9號)編制單 位應當是能夠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單位;編制單位應當具備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能力;編制主持人還應當為取得環境影響評 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 中介機構提供服務。 | |
11 | 劃定礦區范圍 審批及采礦權 登記審批所需 的礦產資源儲 量核實報告編 制 | 采礦權新立、延續、變 更登記發證與注銷登 記;開采礦產資源劃定礦區范圍批 準 | 市自然資源局 | 1.《礦產資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1996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條 國務院礦產儲量審批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礦產儲量審批機構負責審查批準供礦山建設設計使用的勘探報告,并在規定的期限內批復報送單位??碧綀蟾嫖唇浥鷾?,不得作為礦山建設設計的依據。2.《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公布,2014年修訂)第四條 采礦權申請人在提出采礦權申請前,應當根據經批準的地質勘查儲量報告,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劃定礦區范圍。需要申請立項,設立礦山企業的,應當根據劃定的礦區范圍,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3.《國土資源部關于礦產資源勘查登記、開采登記有關規定的通知》(國土資發〔1998〕7號)附件一(五)變更、延續、保留探礦權登記程序。探礦權變更、延續、保留登記程序比照勘查登記程序執行。在頒發新的勘查許可證的同時,收回原勘查許可證。(六)登記范圍的核定。在勘查、采礦登記管理信息系統全國聯網運行前,各登記管理機關在審查發證時,基層地質礦產管理機關應協助登記機關審查探礦權申請范圍是否已設立其他礦業權。(七)地質調查項目登記規定。申請地質調查的應填寫地質調查申請登記書,并附地質調查項目申請登記區塊范圍圖。調查項目的區塊范圍是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跨?。▍^、市)的,應向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申請,并辦理地質調查項目審核備案登記,申請其他地質調查項目到項目所在地的省級登記管理機關審核備案登記,領取地質調查證。地質調查證工作面積不限,不具排他性,無須繳納探礦權使用費。持證人不享受探礦權人的權利。(八)勘查許可證、地質調查證、申請登記書及印章。自《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頒布之日起,全國統一使用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印制的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地質調查證及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制定格式的探礦權申請登記書、探礦權變更、延續、保留申請登記書、地質調查申請登記書。4.《固體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編寫規定》(國土資發〔2007〕26號) 一、礦產資源儲量核實適用范圍。凡因礦業權設置、變更、(出)轉讓或礦山企業分立、合并、改制等需對資源儲量進行分割、合并或因改變礦產工業用途或礦床工業指標以及工程建設項目壓覆等,致使礦區資源儲量發生變化,需重新估算查明的資源儲量或結算保有的(剩余、殘留、壓覆的)資源儲量,應進行礦產資源儲量核實,編制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二、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工作技術要求。(一)基本要求。1.核實工作及報告編制委托人應提供全面、真實的核實所 需的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2.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工作及報告編制應由具有相應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承擔,并對委托人提供的資料進行必要的現場檢查和核實,對核實報告的真實性、規范性和科學性負責。3.核實報告應系統收集、整理礦區范圍內相關的以往地質勘查、礦山開采、選礦、開采技術條件和礦山經營等各項資料,尤其是開采過程中取得的新資料、新認識,能夠反映最新勘查、開發和技術經濟的研究成果。4.核實工作一般以現有資料和已有的勘查、采礦工程為基礎,開展必要的地質測量、取樣、測試、化驗等工作。如果核實區的勘查程度達不到核實目的要求的勘查程度,應補充地質勘查工程,并提交符合核實目的要求的勘查或補充勘查報告。 |
具備完成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編制能力的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
12 | 采礦權登記審批所需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編制 | 采礦權新立 、延續、變更登記發證與注銷登記 | 市自然資源局 | 1.《礦產資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1996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條 設立礦山企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由審批機關對其礦區范圍、礦山設計或者開采方案、生產技術條件、安全措施和環境保護措施等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方予批準。 2.《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1998年2月12日國務院令第241號,2014年修訂)第五條 采礦權申請人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時,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資料:(一)申請登記書和礦區范圍圖;(二)采礦權申請人資質條件的證明;(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四)設立礦山企業的批準文件;(五)開采礦產資源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六)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資料。申請開采國家規劃礦區或者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的礦產資源和國家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申請開采石油、天然氣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批準設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進行石油、天然氣開采的批準文件以及采礦企業法人資格證明。 3.《吉林省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管理條例》(根據2015年11月20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正)第二十五條 申請采礦登記,應具備下列條件:(一)有合法取得的礦產資源勘查報告和與開采規模相適應的礦產儲量;(二)有與所建礦山建設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技術和設備條件;(三)有所建礦山的開發利用方案;(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4.《關于礦產資源勘查登記、開采登記有關規定的通知》(國土資發〔1998〕7號) 附件二:礦產資源開采登記有關規定 三、采礦登記(一)采礦權的申請。采礦權申請人應按《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審批、發證權限和地礦部對?。▍^、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發證的授權,將采礦登記申請資料報采礦登記管理機關進行審查。 5.《關于加強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審查的通知》(國土資發〔1999〕98號) 一、今后,凡新建礦山申請采礦權時,申請人必須按《編寫內容》的要求編報開發利用方案,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必須按《審查大綱》的要求對開發利用方案進行審查,并將其作為采礦權授予中必經的、重要的程序,納入采礦權審批的內部管理責任制中。開發利用方案若包括在礦山可行性研究報告或礦山設計之中,不應影響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對開發利用方案的專門審查。 |
具備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編制能力的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也可委托有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同保留審批部門現有技術評估、評審。 | |
13 | 涉及單獨選址項目未出臺用地標準的建設用地預審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所需的節地評價報告編制 |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建設用地審查 | 市自然資源局 | 1.《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國土資源部令61號)第十八條 國家和地方尚未出臺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標準的建設項目,或者因安全生產、特殊工藝、地形地貌等原因,確實需要超標準建設的項目,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建設項目用地評價,并將其作為建設用地供應的依據。 2.《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中發〔2017〕4號) 二、(六)以節約集約用地緩解建設占用耕地壓力。實施建設用地總量和強度雙控行動,逐級落實“十三五”時期建設用地總量和單位國內生產總值占用建設用地面積下降的目標任務。盤活利用存量建設用地,推進建設用地二級市場改革試點,促進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引導產能過剩行業和“僵尸企業”用地退出、轉產和兼并重組。完善土地使用標準體系,規范建設項目節地評價,推廣應用節地技術和節地模式,強化節約集約用地目標考核和約束,推動有條件的地區實現建設用地減量化或零增長,促進新增建設不占或盡量少占耕地。 3.《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規范開展建設項目節地評價工作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5〕16號) 三、明確開展建設項目節地評價的內容和環節??h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環節,要依法規范審查項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標準執行情況。對于超標準的建設項目,申報材料對項目的建設用地總規模和功能分區用地規模超標準原因、申請用地規模依據作出說明的,有法定審批權的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開展節地評價,組織專家評審,出具評審論證意見。對于國家未頒布土地使用標準的建設項目,申報材料對項目用地總規模和功能分區用地規模以及是否體現節約集約用地要求作出說明的,有法定審批權的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開展節地評價,組織專家評審,出具評審論證意見。國土資源部負責審查的建設用地項目,屬于上述情形、申報材料符合開展節地評價條件的,由所在地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節地評價。經對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或審查報批材料進行審核,屬于超標準建設項目,但申報材料中對超標準的原因、申請用地規模依據未作說明;屬于本通知確定需開展節地評價的無標準建設項目,對用地總規模和功能分區用地規模的合理性未作說明,無法進行節地評價的,受理審批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要求核減建設用地規模。 屬于已開展建設項目節地評價并通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在建設用地審查報批時,建設項目未超過預審確定的建設用地總規模,功能分區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不再重復開展節地評價。屬于超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有效期、建設用地規模和功能分區發生重大變化、預審階段未進行節地評價等情形之一的,在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環節,仍須重新開展節地評價。 4.《國土資源部關于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指導意見》(國土資發〔2014〕119號)第十四條 嚴格執行各行各業建設項目用地標準。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土地審批、土地供應、供后監管、竣工驗收等環節,嚴格執行建設用地標準,建設項目的用地規模和功能分區,不得突破標準控制。各地要在用地批準文件、出讓合同、劃撥決定書等法律文本中,明確用地標準的控制性要求,加強土地使用標準執行的監督檢查。鼓勵各地在嚴格執行國家標準的基礎上,結合實際制定地方土地使用標準,細化和提高相關要求。對國家和地方尚未編制用地標準的建設項目,國家和地方已編制用地標準但因安全生產、地形地貌、工藝技術有特殊要求需要突破標準的建設項目,必須開展建設項目節地評價論證,合理確定用地規模。 5.國土資源部《關于改進和優化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用地審查的通知》(國土資規〔2016〕16號) 二、(七)組織開展項目用地踏勘論證和節地評價。國家重點項目、線性工程等應避讓基本農田,盡量不占或少占。確需占用基本農田或占用其他耕地規模較大(線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頃以上、塊狀工程70公頃以上或占用耕地達到用地總面積50%以上,不包括水庫類項目)的建設項目,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組織踏勘論證。對國家和地方尚未頒布土地使用標準和建設標準的建設項目,以及確需突破土地使用標準確定的規模和功能分區的建設項目,應按要求組織開展建設項目節地評價。同時需要開展踏勘論證和建設項目節地評價的建設項目,可將兩項工作合并開展,出具踏勘論證和節地評價報告。 |
具備節地評價報告編制能力的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水庫和水電工程項目淹沒區用地、礦山企業開采區用地、通信和輸電線路塔基用地、河道治理工程用地和引排灌工程用地不需開展節地評價。 | |
14 | 采礦權登記審批所需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編制 |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審查 | 市自然資源局 | 1.《礦產資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1996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條 設立礦山企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由審批機關對其礦區范圍、礦山設計或者開采方案、生產技術條件、安全措施和環境保護措施等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方予批準。 2.《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2019年07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令第5號)第十二條 采礦權申請人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時,應當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報有批準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礦山基本情況;(二)礦區基礎信息;(三)礦山地質環境影響和土地損毀評估;(四)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與土地復墾可行性分析;(五)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與土地復墾工程;(六)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與土地復墾工作部署;(七)經費估算與進度安排;(八)保障措施與效益分析。 3.《吉林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管理辦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6號)第十一條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編制單位的資質,必須符合國土資源部規定的相關條件。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的編制標準,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編制規范(DZ/T0223-2011)的規定執行。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編制完成后,應在5日內向頒發采礦許可證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4.《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做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編報有關工作的通知》(國土資規〔2016〕21號) 二、方案編制。(一)采礦權申請人在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前,應當自行編制或委托有關機構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二)在辦理采礦權變更時,涉及擴大開采規模、擴大礦區范圍、變更開采方式的,應當重新編制或修訂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三)在辦理采礦權延續時,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超過適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務期少于采礦權延續時間的,應當重新編制或修訂。礦山企業原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和土地復墾方案其中一個超過適用期的或方案剩余服務期少于采礦權延續時間的,應重新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四)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的編制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編制指南》執行。礦山企業在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過程中,應當充分聽取相關權利人意見。 |
具備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編制能力的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同時保留審批部門現有技術評估、評審。 | |
15 | 土地整治項目可研報告、規劃設計編制 | 土地整治項目審批 | 市自然資源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號,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一條 國家鼓勵土地整理??h、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改造中、低產田,整治閑散地和廢棄地?!?br />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年12月27日國務院令第256號,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組織實施。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推進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的60%可以用作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土地整理所需費用,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擔。 3.《吉林省土地整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吉土整發〔2012〕1號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土地整治項目管理,確保土地整治項目建設質量和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省土地整治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土地整治項目是指在吉林省境內,使用中央和省級財政土地整治相關資金實施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示范建設和一般土地整理復墾開發等土地整治項目,其中土地整治相關資金包括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和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收入等。使用其他資金的土地整治項目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
符合相關資質的機構編制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同時保留審批部門現有技術評估、評審。 | |
16 | 建設項目土地復墾方案編制 | 土地復墾驗收確認審批 | 市自然資源局 | 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2019修正) 第三十三條土地復墾義務人完成土地復墾任務后,應當組織自查,向項目所在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驗收書面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驗收調查報告及相關圖件; (二)規劃設計執行報告; (三)質量評估報告; (四)檢測等其他報告。 第三十四條生產建設周期五年以上的項目,土地復墾義務人可以分階段提出驗收申請,負責組織驗收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實行分級驗收 階段驗收由項目所在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總體驗收由審查通過土地復墾方案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或者委托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 第三十五條負責組織驗收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農業、林業、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組織邀請有關專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依據土地復墾方案、階段土地復墾計劃,對下列內容進行驗收: (一)土地復墾計劃目標與任務完成情況; (二)規劃設計執行情況; (三)復墾工程質量和耕地質量等級; (四)土地權屬管理、檔案資料管理情況; (五)工程管護措施。 |
具備建設項目土地復墾方案編制能力的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同時保留審批部門現有技術評估、評審。 |